信用卡刷卡換現金在有物品名目的消費且有取得發票下,消費者在擁有物品自主權的同時,透過較低的價格轉售或是換取現金,整個過程也沒偽造文書,刷卡簽單的也是消費者本人,且商家也依法交易開立了發票,銀行也收取了2%刷卡費,結果銀行收了錢卻回頭告消費者與商家詐欺 ? 那銀行收取2%刷卡費不就是核卡共犯 ?

在全台刷卡換現金據點的民間代借方式合法與否,一直是急需資金的持卡人一直想知道的。

刷卡換現金 持卡人正常消費還款 銀行舉證難

銀行提告刷信用卡換現金詐欺之前必須舉證持卡人本身就有詐欺侵占意圖,若持卡人只是短期調借,下個月帳單來還是付清帳款、分期繳納最低應繳金額 或 因故遲延未能繳款而出面與銀行協商 都不至於有詐欺之虞。法官都是認定是民事債務糾紛,由持卡人與銀行進行債務整合還款協商

銀行核發信用卡,已先經過徵信、評估,持卡人是否如期清償費用,屬銀行本身的營業風險,持卡人只是不履行債務屬民事債務糾紛,法院審理時不會認定為刑法詐欺。

銀行通常擔心的是 持卡人有資金上的需求 代表財務有危機,更大機率顯示急需資金的持卡人有還款違約的風險,造成銀行認列呆帳造成損失。

所以刷卡換現金平台基本上仍是借貸,是一筆救急不救窮的代借現金,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的情況下經過刷卡消費購物換現金,商家開立發票證明 並支付給國家消費稅以及銀行的刷卡手續費,而消費之後,持卡人依帳單約定穩定還款。只要正常使用還款的情況下,銀行也懶理持卡人是否有問題...除非持本人在聯絡刷卡換現金之前已經有多次不良還款紀錄,這才是持卡人使用刷卡換現金之前需要擔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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